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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玉门油田生活基地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甘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肃州区飞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兆祺园北门西侧路段处发生单方事故,致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谭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25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谭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含量为200.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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