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0****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巴山建材市场附近路段时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并抽血送检。经交巡警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谭某某到那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令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谭某某(联系方式:172626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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