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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小型轿车,搭载任某某沿白鹤街、嘉滨路、青龙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青龙街、营盘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将其送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检验报告;

4.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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