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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小区****,住重庆市梁平区****大道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袁驿镇街道宝珠大道“周伟儿饭店”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持B2类驾驶证驾驶闵ASD***号小型轿车从袁驿镇街道宝珠广场出发,行驶至“周伟儿饭店”门前搭载徐某某、石某某等人从袁驿镇街道沿达袁线往虎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袁驿镇境内达袁线0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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