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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书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沙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王沙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金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损,无人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对查获后抽取的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金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乙醇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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