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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8********,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步行至本市**路,看到徐某某的赣******小型汽车停在原地未上锁,谭某某误认为是自己朋友的车辆,遂强行驾驶赣******小型汽车离开,随后由**路往东行驶一段距离后折返,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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