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8********,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步行至本市**路,看到徐某某的赣******小型汽车停在原地未上锁,谭某某误认为是自己朋友的车辆,遂强行驾驶赣******小型汽车离开,随后由**路往东行驶一段距离后折返,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叁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