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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谭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丰县丰城大道东往新丰县梅坑镇方向行驶,途经新丰县丰城大道黄陂桥红绿灯处,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使车辆与对左转弯由陈某某驾驶的粤S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8.1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谭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9月22

                                   (院印)

附: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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