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开平市**局**,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2019年9月2日因本案被留置,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在辩护律师许某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开平市**局**站**、开平市**局**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1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初,被告人谭某某购买车牌号为粤J*****的大众牌轿车,其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向开平市**镇**五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许某乙(同时承接公路建设工程)索要人民币30000元。
2、被告人谭某某在旧李线、春社线一桥、龙田桥改建工程与县道马稔白沙桥改建工程中,帮助许某乙通过招标代理方李某甲联系上述工程的中标方,最终许某乙得以承接上述工程,先后收受许某乙为与其维持关系及感谢在承接工程方面的帮助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500元,其中,2016年中秋节前人民币500元,2017年春节前人民币2000元,2017年中秋节前人民币2000元,2018年春节前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9月,许某乙通过被告人谭某某得知县道X561线苍城至马冈路段公路改造工程即将招标,向被告人谭某某提出想承接该工程,因其没有相应资质,无法承接该工程,经许某乙请托,被告人谭某某答应等开标之后帮许某乙承接该工程。上述工程于2017年11月22日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开标,中标单位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9585088元,实际施工方为李某乙。经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乙商量,李某乙同意以300万元的“管理费”将该工程交由许某乙承接。被告人谭某某将情况告知许某乙,许某乙经与谭某某商议、核算成本,认为有利可图,表示同意。2017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许某乙、李某乙等人在李某乙经营的于开平市**街道**寺旁的农庄见面,许某乙将300万元“管理费”通过现金交款给李某乙后顺利承接上述工程。几天后,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平市**镇**五金制品厂收受许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用于偿还赌债。
4、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平市县道561线K41+700-K46+000段公路改造工程、开平市县道561线登山至三叉口段公路改建工程、开平市乡道Y062齐三线路面改造工程、开平市乡道Y754交四线山下桥改建工程、开平市合涌桥改建工程、开平市合五桥改建工程等工程中,在施工监督、工程验收、拨款、调解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等方面给予施工方帮助,期间收受上述工程实际施工方余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其中:2013年春节前人民币3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人民币5000元,2015年春节前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谭某某在义二线K1+ 8000-K3+500段路面工程、开平市乡道瓦茶线改建工程、开平市县道561线马冈至大沙路段改造工程等工程中,在施工监督、工程验收、拨款、调解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等方面给予施工方帮助,期间收受上述工程实际施工方邓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00元,其中:2009年春节前人民币2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人民币2000元,2011年春节前人民币5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梁某某、李某甲、余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甄某某、陈某某、许某丁、李某丙、李某丁、杨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7.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6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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