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冒用山东宴河泉啤酒有限公司(美国保罗啤酒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代理销售美国保罗啤酒的协议。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唐某某将第一笔货款94000元打入被告人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2016年6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发来价值91150元的美国保罗啤酒,欠2850元啤酒未发货,经协商被告人谭某某欠被害人唐某某尾款及补偿费用共6700元;2016年8月2日被害人唐某某将第二笔货款66100元打入被告人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购买保罗啤酒,收款后被告人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货,在被害人唐某某多次催促下被告人谭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退还给被害人唐某某32000元。余款及第一次欠款共计40800元拒不退还并逃匿。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唐某某啤酒款40800元,并获得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检察官助理:张惠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70775****,1897758****,1807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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