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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9********,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镇**村**自然村。因失火,于2019年3月13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桂阳县**镇**村**自然村“**头”自已的责任土挖土,其见责任土内的茅草较多,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茅草,在烧到第三块旱土时,因风大,火迅速蔓延至旁边“**头”山场,从而引发山林火灾。谭某某见状立即找工具救火,并打电话给自己丈夫仁某某要其叫人来救火。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山林总面积为551.7亩,其中林地42亩,灌丛地16.5亩,荒山109亩,未成林造林地384.2亩;烧毁的主要树种为油茶、杉木、马尾松和阔叶树等,烧毁林木总株数31756株。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气象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邓某甲、欧某某、彭某某、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邓某丙、雷某某、邓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42亩,灌丛地16.5亩,未成林造林地384.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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