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被告人谭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学院附近的**水果店门前酒后滋事,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接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民警送谭某某回家途中,谭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楼**单元楼下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脚踢踹民警张某甲的左侧臀部,后被民警控制。经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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