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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河西派出所民警邓某某、辅警邹某某二人巡逻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村北路的**店门口时,见被告人谭某某可疑且没佩戴口罩,遂劝其佩戴口罩及接受盘查,被告人谭某某拒不配合,阻挠执法,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民警邓某某头部、手部及脚部,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结具书》一份。

4.《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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