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房**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交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到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百货商场对面“**”奶茶店,与已经关门的奶茶店店主马某某等人因购买奶茶发生纠纷后打架。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嘉陵派出所民警郭某某、苟某某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及时出警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多次边说边往对方面前砰,为防止双方再次发生抓扯,民警郭某某多次挡在其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谭某某采取推搡等暴力方式拒不配合,妨害出警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民警郭某某所佩戴警务手枪落地,随后被民警郭某某、苟某某依法控制。警务手枪被群众拾起,后交给民警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伤害民警病例、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谅解书;(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谭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仪视频、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被推搡民警造成右胸壁软组织挫伤进行了赔偿,取得被伤害民警的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