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8********,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楼街道**号**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宿舍,个体经营**装饰材料经营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反映在博山区**镇**装饰材料城有人销售冒用其公司商标的产品。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胡某某带领其单位工作人员韩某某及博山区**镇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高某某、宋某某到博山区**镇**装饰材料城“**装饰材料经营部”门店进行检查并查到了假冒产品,准备进行扣押时,被告人谭某某采取关卷帘门、抢夺执法文书、持刀损坏待扣押货物以及用壁纸刀放在自己颈部威胁自杀等方式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胡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讯问笔录;5、视听资料:记载案发经过的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妨害公务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晓

检察官助理:宋金明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