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湘潭县**镇**居委会,住湘潭县**镇**小区。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0时许,湘潭县公安局天易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易俗河镇**饭店酒后闹事。民警徐某某指派马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等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被告人谭某某借酒兴打了饭店工作人员罗某某一个耳光后,否认殴打他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22时许,谭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大声吵闹,指责民警。为防止谭某某继续吵闹,徐某某上前抓住谭某某的手,准备带至执法办案区进行约束,待醒酒后调查。被告人谭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用膝盖撞击徐某某裆部致其受伤。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罗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廖某某、陈某某、马某某、贺某某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采用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闻冰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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