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连云港海州区巨龙南路与苍梧路交叉口附近,违法驾驶红色非标三轮车冲撞正在执勤的交警陈某某,致陈某某受伤,其使用的交警执法警务通损坏。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9】8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中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6124****、182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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