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81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连云港海州区巨龙南路与苍梧路交叉口附近,违法驾驶红色非标三轮车冲撞正在执勤的交警陈某某,致陈某某受伤,其使用的交警执法警务通损坏。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9】8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中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6124****、182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