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家庭主妇,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2018年5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开始对其购买的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湾*栋**房进行装修,在装修房屋阳台部分进行了违法建设。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长沙市雨花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办单后,多次到**湾**栋**房责令拆除,但被告人谭某某一方未自行拆除。2018年4月24日14时许,在雨花区**队工作人员对该房屋中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被告人谭某某为阻工作人员拆除,强行要进入拆除现场,并与城管队员发生肢体冲突,将身穿城管制服的黎托城管队长王某某的手臂及胸部咬伤,将其城管制服撕坏,将城管队员李某某鼻梁处抓伤。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督办单、相关照片、病历资料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