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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会所”老板,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镇**村**村**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年35000元的价格租赁阆中市张飞北路**商务会所,后二人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在经营期间,谭某某主要负责在会所二楼安排卖淫女,杨某某主要负责在会所一楼接待嫖客。2019年4月6日23时许,谭某某、杨某某安排刘某某、王某某分别在会所209、211房间内分别与嫖客施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又安排王某某与嫖客侯某某在210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谭某某、杨某某获得嫖资共计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介绍2人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枫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的联系电话:1510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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