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街道**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的一天晚,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街道**组**路**号**栋**室的家中容留付某某、吴某某、彭某某采用“吹壶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付某某、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3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