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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吴川市**村出租屋**号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四次,是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到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与谭某某一起吸食的,谭某某分别是于2019年2月2日20时许、2019年2月16日20时许、2019年2月16日23时许和2019年2月24日20时许容留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后于2019年02月24日23时许在吴川市**村出租屋**号房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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