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技术人员,单位:茶陵县**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组**号。2006年11月23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3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5月18日被处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2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周某某、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出资300元与龙某某一起在****酒店附近购买到毒品。随后,被告人谭某某骑摩托车带龙某某来到位于**县**路一侧的其岳父家自建房,并打电话邀请周某某过来一起吸食毒品。当晚,被告人谭某某与龙某某、周某某在谭某某岳父家二楼后檐卧室内采用打火机煅烧的方式轮流将购买毒品吸食完。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由周某某出资500元,龙某某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谭某某与龙某某、周某某一起在谭某某岳父家二楼后檐卧室内采用打火机煅烧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3、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朋友”一起在“唠吧”(真实身份不明)处购得500元毒品后,三人一起来到被告人谭某某位于**镇**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谭某某联系了谭某甲来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谭某某、谭某甲、周某某朋友三人在二楼前檐客厅采用打火机点火煅烧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龙某某、周某某、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