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现住广汉市**镇**村**小区**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15日,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林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小区**苑**号的住处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9月6日12时许容留林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小区**苑**号的住处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林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小区**苑**号的住处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林某某、唐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小区**苑**号的住处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8月20多日一天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林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小区**苑**号的住处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龙斌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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