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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5********,壮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楼**房间内,容留贺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蒙某某等人以“抽烟”的方式吸食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陆某某、蒙某某、贺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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