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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城北居委会东方**路,现安仁县永乐江镇城北居委会东方**路,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和朋友谭某乙在安仁县城闲逛,在这个过程中谭某甲打电话到壹號公馆前台预定了豪19包厢,谭某乙就打电话给周某某叫其到壹號公馆豪19包厢来玩。之后三人先后来到豪19包厢,谭某乙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包用雀巢咖啡包装袋包装的一小包开心水打开后分散倒在了桌子上的三个开水杯里,用水稀释之后谭某甲、谭某乙和周某某三人将开心水喝了。接着,谭某乙又从裤子口袋里拿了一小包“k”粉出来并倒在卷起的一张一元钱人民币上面,吸食了几口,谭某乙吸食了几口后将卷好的人民币给了周某某,周某某接过来之后吸了几口又将这个卷好的人民币给了谭某甲,谭某甲接过来之后也吸了几口,在这个过程中包厢服务员李某某也吸食了几口“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尿液笔录、尿样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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