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出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小钵餐馆隔壁401房,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处罚)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号,容留吸毒人员周强、罗某某(已行政处罚)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号,容留吸毒人员周强、罗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通话记录、尿液毒品成分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
检察官助理施广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57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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