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单元**。2020年6月23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甲、牟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上述四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甲、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检察官助理 吴高羽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单元**取保候审,电话1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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