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2018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谭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红色奇瑞轿车载常某某、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大集的空场附近,容留常某某、刘某某在谭某某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2、2017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红色奇瑞轿车载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市场附近,容留杨某某在谭某某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3、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红色奇瑞轿车载常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附近,容留常某某在谭某某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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