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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街**号,住射洪市**镇**路**房**栋**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系吸毒人员。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射洪市**镇**路**号后面的**联建房1栋二楼其租住的出租屋容留文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容留文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容留文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容留文某某、王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民警在射洪市**镇**路**号后面的**联建房1栋二楼居民屋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明明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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