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现租住横县**镇**路**小区**楼**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横县**镇**路**小区**楼**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次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谢某某等人用于吸食毒品的一元人民币一张。经鉴定,从查获的一元人民币检出MDMA和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等;2.书证:住房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毒品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