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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组,住娄星区**栋**单元**。因吸食毒品,2013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四次在其居住的娄底**公司**栋**室容留阳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谭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阳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张某某、邓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阳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4.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张某某、邓某某吸食冰毒、麻古,后被接群众举报处警至现场的公安民抓获,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亦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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