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路**巷**号,家住湖南省安仁县**镇**路,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贪污罪,于2000年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安仁县**镇**路碰见外号“老八”的人,从其手上购买400元“冰毒”毒品。被告人谭某某购买“冰毒”回到其租住的安仁县**路**栋出租房五楼和女朋友张某某吸食,张某某吸食两口就进卧室睡觉了,随后刘某乙来了,两人聊了一会,在出租房内刘某乙也吸食了毒品。
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房吸食了毒品,当天下午,何某某、刘某甲、曹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陆续来到了被告人谭某某租住房,采取将“冰毒”倒在锡纸上,然后用打火机进行烧烤的方式,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尿样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春柏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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