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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和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家中容留田某甲、田某乙、贺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田某甲、田某乙提供毒品,谭某某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三人采取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在被告人谭某某家中的二楼客厅吸食毒品。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田某乙、田某甲、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住所内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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