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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醴陵市**街**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其租住在醴陵市**路**号**医院**楼**栋**单元**室内,利用自制的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其租住在醴陵市**路**号**医院**楼**栋**单元**室内,利用自制的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杨某某、丁某某在其租住在醴陵市**路**号**医院**楼**栋**单元**室内,利用自制的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6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其租住在醴陵市**路**号**医院**楼**栋**单元**室内,利用自制的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20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杨某某在其租住在醴陵市**路**号**医院**楼**栋**单元**室内,利用自制的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租房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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