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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4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18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本案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城东小区Al栋顶尚造型美发店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城东小区Al栋顶尚造型美发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城东小区Al栋顶尚造型美发店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城东小区Al栋顶尚造型美发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4、201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城东小区Al栋顶尚造型美发店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城东小区Al栋顶尚造型美发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5月6日,民警在长沙市华盛新外滩5栋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南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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