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82********,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黄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南路途家宾馆703房间容留黄某某吸食了“冰毒”。2019年7月27日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南路途家宾馆将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抓获,当日经公安机关对谭某某、黄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旅客住宿登记簿、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兰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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