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镇**居委**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上8、9点钟,被告人谭某某应敖某某请求将其位于彭水县**镇**居委**组自家房屋提供给敖某某、肖某某、朱某某、谢某某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3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敖某某、肖某某、代某某在其位于彭水县**镇**居委**组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20年3月6日12时许,彭水县公安局保家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敖某某、代某某、肖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童梅
检察官助理:陈宇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彭水县**镇**居委**组的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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