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街**街**号,租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2017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1时至16时期间,在被告人谭某某租住的雨花区**栋**单元**房内,吸毒人员周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谭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照片;5、辨认、指认、搜查、提取、毒品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8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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