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镇**村****。2015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某某公寓的租房***室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有两次容留了彭某、刘甲、刘乙;一次容留了彭某、黄某某、管某、刘甲、刘乙。
2、2019年2—3月份的几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彭某、刘甲在其赣D*****的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2.证人黄某某、谢某某、彭某、张某某、管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及其车内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清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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