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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卖淫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8********,汉族,初中肄业,经营公元1982休闲足浴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号。因卖淫行为,2017年8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1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租赁同案人秦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本市武陵区**街**号的门面及房屋经营**足浴休闲店,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谭某某在店内容留卖淫女毛某某、李某某等人卖淫共20次,每次通过微信或现金收取50元管理费,共非法获利1000元。2020年1月7日晚,民警在该足浴店将毛某某、李某某查获,谭某某于同月10日经通知到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6日,谭某某容留毛某某、李某某在店内分别卖淫6次、13次,每次微信收取管理费50元。其中1月4日16时许,李某某与嫖客石某某在店内房间发生性关系,事后石某某微信支付李某某嫖资150元。

2、2020年1月7日16时许,谭某某容留毛某某与嫖客邓某某在店内房间发生性关系,事后邓某某微信支付毛某某嫖资150元,毛某某给谭某某50元作为管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交易记录、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及同案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736****。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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