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社区**山路。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辩护人程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电话1398416****。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烧烤摊处,因此前曾与烧烤摊主王某某发生口角,在当日饮酒后持水果刀追逐烧烤摊的另两名摊主惠某某及郑某某,并对二人使用暴力。王某某接到惠某某电话告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接警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网格大队民警吴某某着制式警服带领队员肖某某、何某某在花果园K区5、6栋之间发现被告人谭某某,要求谭某某配合调查,谭某某拒不配合,推搡民警并试图逃离现场,在控制过程中,谭某某用脚蹬在墙上反身将民警吴某某扑倒在地,随后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照片、情况说明、警察证、门诊病历、现场处警记录。
2.证人证言:何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惠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谭某某的供述。
5.其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并使用暴力,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11月23日
附:一、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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