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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4时2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上海市**镇**路**弄小区无故使用钥匙划损路边停靠于此的车辆,致被害人袁某某停于小区内的牌号为沪CL****的奔驰牌轿车左后门、左后翼子板受损(物损情况无法认定)、被害人涂某某停于小区内的牌号为苏A9****的宝马牌轿车右前翼子板、右后翼子板、右前门、右后门喷漆受损(经认定物损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朱某某停于小区内的牌号为鄂L7****的奇瑞牌轿车右前翼子板、右前门、右后门喷漆受损(经认定物损人民币1,272元)。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涂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页、指认照片,证实其等人将车辆停放在涉案小区5号楼前路边,后于2020年6月13日发现车辆被人为划伤的事实。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笔录、监控截图、相关照片,证实案发时涉案监控录像及作案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扣押。

4.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照片,证实本案受损机动车的物损认定情况。

5.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页,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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