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谭某某,乳名谭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街村委会**庄**号。曾因犯窝藏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3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与王某甲等人酒后到太和县**镇**路**KTV唱歌,次日凌晨,谭某某、王某甲结账时因费用问题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谭某某纠集李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又纠集王某乙等人驾车到**KTV附近,李某甲驾车将正在殴打谭某某的李某丁、张某某撞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丁人体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前科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冯某某、牛某某、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丁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太和县**镇**街村委会**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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