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组,现住武汉市**园**。因本案2016年7月24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0日至23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2019年7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建始县花坪镇大洪寨村村干部向某甲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李某某之子李某甲发生冲突,向某甲之子向某某(已判决)对此事心怀不满。2016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受向某某、刘某某(已判决)邀约从恩施市前往建始县花坪镇大洪寨村。当日下午天近黑时,向某某发现李某某、卢某某夫妇后,遂指使谭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夫妇二人准备带至其家中向其父亲道歉,谭某某等人在拉扯李某某的过程中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村民覃某甲等人发现后前来阻止,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发现此前同去的一名叫“航航”的人未一起逃离,而后谭某某等人就近在一农户家周边找到棍棒等工具返回现场,发现“航航”头部受伤,覃某甲等村民也已经离开,李某某当时仍然躺在地上,谭某某等人认为李某某“装死“,遂又用棍棒对李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彭某某、向某某、覃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建人医司鉴[2016]临法鉴字第228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武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4.提讯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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