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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7时至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前川街黄土公路的油岗地区、人信城钓台道沿路,手持石头、钢筋随意砸毁停放在路边的17辆轿车的后视镜、尾灯。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所砸坏的上述轿车后视镜及尾灯价值共计人民币4427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木兰大道白兰丽舍小区门前,将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3的白色本田锋范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264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白兰丽舍小区门前,将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1的白色现代悦动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21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人信城小区门前,将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P的白色东风日产新轩逸牌汽车的左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54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油岗加油站,将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1的黑色大众朗逸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281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木兰大道238号外的人行道上,将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U的银色江淮同悦牌汽车的左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5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油岗加油站,将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G的白色东风起亚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378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黄陂一中门前,将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粤S****1的白色丰田卡罗拉牌汽车的左侧后视镜及左尾灯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及左尾灯价值为人民币504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冰晶兰馨苑门前,将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9的白色现代朗动牌汽车的左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256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黄土公路大红马公司门前,将**共享汽车公司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J、鄂A****Z、鄂A****P、鄂A****P、鄂A****P、鄂A****J的观致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后视镜价值共计为人民币1944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人信城小区门前,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9的深红色斯柯达牌汽车的后备箱砸坏。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冰晶兰馨苑门前,将卢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6的东风风行景逸X3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黄土公路和钓台道交叉路口,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鄂A****5的大众途观牌汽车的右侧后视镜砸毁。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维修发票、监控视频截图、病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潘某乙等人的陈述;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5. 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7.到案经过;8.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24722****(哥哥谭某甲)。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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