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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谭某某,外号“吊的”,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路**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吴某甲(已判刑)、王某某三人酒后到宜章县**镇**路吴某丁正在经营的“8090”奶茶店二楼寻找厕所,吴某甲因吴某丁回答没有厕所而与其争吵并互相推搡。谭某某随即打电话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喊人来帮忙打架。黄某某接到谭某某电话后与李某某、吴某乙(均已判刑)等五人持木棍赶至现场。吴某甲从赶来的人手中抢过木棍殴打吴某丁,致木棍打断,后又拿玻璃杯砸吴某丁的头部。李某某等人也持木棍对吴某丁进行殴打,直至吴某丁头部流血后离开。经鉴定,吴某丁左侧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黄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时,被告人谭李坤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和

检察官助理:唐议侦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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