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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至2019年3月22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认为本县**镇**饭店占用了其组上出资修建的校舍且经常有人在该饭店内打牌,被告人谭某甲对此心存不满。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谭某甲酒后前往**饭店打砸闹事,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携带尖刀再次来到本县**镇**饭店。被告人谭某甲先将牌桌掀翻,随后一手持刀一手掐住被害人谢某某颈部,并对店内的财物进行打砸,造成门帘、茶壶、铁锅损毁。后被告人谭某甲又持刀对被害人谭某乙进行恐吓,扬言要将其捅死。经诊断,被害人谢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谢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携带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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