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灵璧县温州商城小区周边,多次强行向社会不特定人收取停车费,每辆车十元。累计收取人民币11820元。2018年4月雇佣王某某收取停车费,共计人民币90元。2019年2月雇佣陈某某收取停车费,共计人民币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强行收取停车费,累计数额人民币118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从重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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