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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1********,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经天柱县**镇**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将本村“**”林场土地租赁给黔东南州**(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发展油茶产业。同年7月28日经**村委会讨论决定“**”林场现有林木处理方式为:一是由村委按每立方米200元统一出售,所得归各造林农户所有;二是由农户在2019年9月1日之前自行处理。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认为其父亲栽在**村“**”集体林场土地上林木虽在2018年已全部卖给他人砍伐,但砍伐后重新形成的幼林也系其所有,**村委将“**”集体林场承包给黔东南州**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属“幼林”也被砍伐,要求**镇**村委赔偿其三千元,后多次以未得到赔偿为由到**村委会辱骂村干及工作人员。2019年12月19日,**村委又组织谭某某等人协调处理该林木纠纷,谭某某拒绝村委提出的自行处理木材或按木材200元一方售卖的处理的意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谭某某以村委未帮其解决木材纠纷为由到**镇**村村两委辱骂、脱贫攻坚驻村干部及网格员和村干,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威胁称不帮其解决就把村委电脑全部砸烂,影响**村村两委正常工作;

2、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谭某某又再次以未解决其林木纠纷为由到天柱县**镇**村村两委办公室内辱骂脱贫攻坚驻村干部及网格员和村干,要求赔偿其损失,并称不帮其解决就要找工作人员麻烦,影响**村村两委正常工作;

3、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谭某某在不同意村委的处理意见后,又以林木未得到赔偿为由在天柱县**镇**村村委食堂辱骂**村村委工作人员及驻村干部,影响**村村两委正常工作;

4、2019年12月29日13时许,谭某某又再次到**镇**村村**委**村**村干,继而到村委会操场上公然辱骂和用砖头威胁当日到**村检查脱贫工作的镇干部和驻村干部及村干,导致**村脱贫攻坚指挥所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当天谭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天柱县公安局**派出所后,谭某某仍继续打电话对**村委主任龙某甲进行威胁、恐吓,称其回来后要报复村干及网格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龙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视频、录音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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