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罗某某、杨某甲、阳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孙某某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三路36号的江湖菜舌尖美味餐馆内喝酒、吃饭,被害人孙某某、廖某甲等人坐在邻桌吃饭。因被告人一方喝酒划拳声音过大,与孙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谭某某分别用拳头、凳子等物品对孙某某实施殴打。打斗中造成孙某某头部受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赔偿了孙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住院记录、收条和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廖某乙、杨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廖某甲、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临床损伤法医学分析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 丽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邻水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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