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号。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去到本区石碁镇龙碁中路37号中国银行ATM区,手持从路边捡拾的砖块砸烂上址一ATM机的前面板(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一册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